为了十字军东征,亨利二世从王室顾问会那里获得了征收什一税的承诺。
[35] 可见,利维坦的那只看得见的手之所以能够如此玄妙,能够化腐朽为神奇,是因为其垄断了货币发行权这一定海神针。当今时代,超级政府的职能与规模呈几何式扩张之势,政府规模和公共支出必然急剧膨胀扩大,但因受制于经济、政治等综合因素,岁入的增幅却有限,这就导致了国家财政赤字的常态化与通货膨胀的持续化等不良态势。
但是,这种政治性借贷的政府融资方式显然违反了宪法的普遍性标准,使纳税人处于非平等待遇状况:由于通过举债筹集资金的项目利益(program benefit)在发行公债时期而不是在接下来的财政时期中被享用或被消耗掉,导致政治选区的成员在通过放债而获得的收益被实际消费、用掉或享用的时段内,不同程度地剥削处于必须纳税来支付债务利息和分期偿还债务的时段的政治选区的成员。(三)货币发行权:利维坦怪兽的定海神针 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政府这一超大型国企在世界市场的激烈竞争中当然可能由于经营不善出现资不抵债的状况。关键词: 货币发行权;货币宪法;立宪主义 货币权力堪称是终极性的财政权,作为一种最具统治力的社会力量,[1]如何使其臣服于宪法秩序,将其禁锢于宪法铸造的制度牢笼中,不仅关涉到宏观的经济调控,而且影响着民主与法治的制度构建。在不兑换纸币本位的货币体制下,基于民主政治的运作特点和政党竞争的多重压力,货币供应量往往屈从于选举、公共支出、税收以及货币当局特定需求或目的等现实政治目标。注释: [1] See Edwin Vieira, Why Does The United States Need Constitutional Money?: Six Questions On Monetary Reform, New York: National Alliance for Constitutional Money, Inc, 1994. [2] 陶红亮:《中国式通胀》,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页 [3] [美]米尔顿?弗里德曼:《论通货膨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98页。
这场金融危机与主权债务危机之所以迅速升级深化成为一场弥漫全球的主权风险危机,其直接原因是欧盟国家没有完全遵守欧盟《稳定与增长公约》的规定(成员国每年的财政赤字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不得超过3%,公共债务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不得超过60%。货币发行权应当是宪法规定的一种专属于中央政府的垄断性权力,其直接关涉到国家的生存与发展。这种自由的主要特点,确切地说,应当是一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做任何事的权利。
【45】Dicey, 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 Macmillan, 1959, Tenth Edition,p.23. 【46】Dicey, 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The Law of The Constitution, Macmillan, 1959, Tenth Edition, pp.23-24. 【47】[英]戴雪著:《英宪精义》,雷宾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09页。(2)在议会法律明显违背理性时,如果法律表述存在解释空间,只能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合理性推定,不能直接宣布无效。规定臣民或公民身份的规则。【9】这种角色调整充分体现在布莱克斯通的《英国法释义》(1765年)之中。
(2)日常形式,即政府日常性的政策(policies)、决定(decisions)和行动(actions)必须获得议会的支持。生活在新时代的布莱克斯通虽然在《英国法释义》中多处援引柯克的普通法观点,但明确反对柯克关于普通法院司法审查权的主张,提出了议会至上这一英国现代宪法的首要原则。
白芝浩在公法与政治思想方面的著作主要有两本,即《英国宪法》(1867年,1892年再版,加上了一则长篇导言)【26】和《物理与政治》(1875年)【27】,前者是从政治视角分析英国宪法的经典之作,后者则是从进化论的角度讨论了民族政治进化的历史条件与规律问题。另一方面,对白芝浩侧重宪法惯例的纯粹政治视角在《英宪精义》初版时则有所保留,直到1914年修订时才有所改变【41】。二十世纪以来的詹宁斯、格里菲思、汤姆金斯等人则分别从功能主义和共和规范主义的进路推进议会主权的理论完善,并在当代英国宪法改革论辩中独树一帜。白芝浩本人对于尊严部分是持肯定态度的,他认为过分贬低或拔高这一部分的实际价值都是不对的,应从功能主义的角度予以科学的理解。
这一章表面上看是一种对英国与美国宪法的比较研究,但戴雪的两点倾向表明了他的某种理论意图:(1)他的比较宪法研究不像白芝浩那样对英国自身的制度无比自信和乐观。汤姆金斯对英国的公法思想史非常熟悉,他认为作为一种现代的自由主义模式,法律宪政主义直到1990年代中期才成为英国公法思想中的一种纲领性的潮流与形式,而在此之前的公法理论流派基本上可以分为保守主义和功能主义两大阵营。戴雪的法治观念是一种基于英国普通法传统和19世纪古典自由主义理念的时代化产物,是对英国宪法基本原则的经典阐释。而且,英国坊间早已流传多部成文宪法草案,学者中呼吁英国制定成文宪法的也不乏其人。
(2)无效率(ineffective),具体分解为两个层面,一是法院裁判的被动性影响了政策形成的效果,法院不能像议会那样主动制定政策回应社会问题,二是司法审查和司法救济的实际纪录并不令人满意。任务超越本分,这是作为普通法学者的戴雪和作为议会主权论学者的戴雪之间的张力。
白芝浩不满于传统理论对英国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分权式理解,认为英国宪法的真正秘密就在于立法权和行政权的联合,其连接点就是内阁。对潘恩批评观点的一个总结,参见田飞龙:《公民潘恩的权利哲学与科学神学》,前引书重译后记。
那么,再回到内阁问题上,白芝浩为何如此看重英国宪法中的内阁呢?这涉及到白芝浩所揭示的英国宪法的真正秘密。詹宁斯对戴雪的批判基本上采取的是一种历史主义的进路,其历史基础在于:1688年以来英国宪法的结构性变迁不可能完全纳入司法的框架,而议会主权与内阁制的发展基本上属于政治过程,并不产生于司法过程,而这些进入英国宪法体系的政治内容也具有自身的程序和规则。而布莱克斯通就生活在这一新的时代。他还表明了与内阁构成及运行相关的两种因素:贵族院成为内阁成员的储备地。其实,人民主权只是现代共和主义的基本原则,而古典共和主义的基本原则恰恰在于混合政体体现出来的制约与均衡结构。 戴雪对于英国宪法的学术法典化不同于布莱克斯通和白芝浩,这体现在他对宪法概念的界定和对英国宪法基本原则的归纳之上。
基于上述共和主义的规范基础,汤姆金斯为英国的共和宪法(政治宪法)开出了针对性的药方:(1)所有的特权与豁免均应予以废除,如有需要必须通过制定法加以规定。本章的主题将会围绕不列颠王国的议会展开,其拥有的立法权及(当然还有)国家的绝对最高权力是由我国的宪法授予的。
【84】为何汤姆金斯不能容忍已经在制度上虚化的英国君主呢?除了与现代共和主义的人民主权原则具有形式上的冲突之外,君主的存在还构成了一种破坏共和主义之无支配的自由的规范价值,因为英国君主尽管在宪法惯例意义上已被虚化,但仍然作为威胁英国人民享有的共和主义自由的一种因素而存在,并且无法从理论和宪法根本原则上提供真正安全可靠的保障。 【32】[英]白芝浩著:《英国宪法》,夏彦才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2页。
所以,面对从詹宁斯以来基于政治视角的英国宪法学术论述回归白芝浩传统的倾向,英国的部分政治宪法学者加强了规范主义方面的理论工作,试图为英国的政治宪法奠定共和主义的理论基础,从而形成可与普通法宪政主义(或曰法律宪政主义)相竞争与抗衡的一种政治宪政主义(political constitutionalism)。难处在于,所要描画的对象一直变动不居。
规定部长责任与行动范围的规则。 【33】[英]白芝浩著:《英国宪法》,夏彦才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55—56页。本文关注于议会主权学术话语的演化脉络。【11】 显然,作为18世纪普通法的代言人,布莱克斯通将普通法的自由作为英国宪法的终极目标并不奇怪。
既然每一个公民都可以从维护英国法律中受益,那么每个人自然都有熟悉英国法律的义务。英国宪法学叙事中的功能主义的典型代表可以追溯至白芝浩。
然而,白芝浩的这种宪法学又不是简单的历史素描,而包含了作者对英国宪法的某种特定的规范性理解,这种理解导引出了作者叙述英国宪法的预设框架,即英国宪法的尊严—效率二重结构。(2)法律平等,一切人皆平等接受普通法院执行之普通法律的约束。
在基于政治视角的宪法学看来,对议会主权的有效制约恰恰可能来自于这些宪法惯例而非可被司法化的宪法性法律。当然,汤姆金斯在这里也明确提及了洛克林框架的有效性。
任何体制的政府都必须将这种绝对的专制权力交给某个个人或机构,而议会正是英国宪法所选定的托付这种权力的机构。潘恩和托克维尔这样的现代理性主义政治思想家都认为英国没有宪法,在白芝浩看来是极大的误解,而白芝浩的工作就是为了证明英国不仅存在宪法,而且是最好的,甚至好于作为成文宪法巅峰代表的美国。【41】参见夏彦才:《白芝浩和他的〈英国宪法〉——白芝浩〈英国宪法〉译后》,《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4期,第554页。它必须先赢得人们的忠心和信心,然后在政治操作中利用这种崇敬之心。
(3)在英国宪法之下,议会主权具有绝对性。从1765年开始,布莱克斯通陆续出版多卷本的《英国法释义》,包括解释英国法普遍性质的导论和正文四卷(人的权利、物权、私法不法行为和公共不法行为),以评注的方式系统整理了英国普通法的概念和制度体系,在某种意义上属于对英国普通法的一种学术意义上的法典化(codification)。
他声称: 任何一种人法都不会对这种摧毁所有现行法律,迫使人们在新的基础上重新建立新的法律体系的做法加以确定,更不会允许这种使所有法律条款失效的极端危险情形的出现。(2)有干涉也不等于有支配,因而也不等于不自由,其理由是合法的积极干涉有可能更好地援助劣势者摆脱支配关系,实现真正的自由。
在戴雪的体系中,法院和宪法性法律仍然构成英国宪法的核心,议会尽管在政治原则上具有至高性,但受到戴雪的法治原则的有效制约,而行政权与行政法则缺乏明确的理论地位,宪法惯例也只能在与宪法性法律的关联中获得理解与定位。【9】对阿克曼政治宪法理论的系统梳理,参见田飞龙:《政治正当程序:阿克曼的政治宪法理论及其启示》,《学海》201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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